身份回答“能不能在新加坡居住和工作”,由 MOM、ICA、EDB 等机构按准证或永久居留规则审批;税务居民身份回答“在哪里就全球或本地收入纳税、金融机构把账户信息报给谁”,由各地税务机关按本地税法判定。两者相互影响,但不是一回事:持有新加坡准证的人可能仍是中国内地税务居民,新加坡 PR 长期住在境外也可能不是新加坡税务居民。

四个概念:身份、国籍、税务居民与 CRS 申报地

高净值家庭最常见的误判,是把下面四件事当成同一件事。规划时应为每位家庭成员分别填写这四栏,并注明依据与日期。

维度 身份(居留) 国籍 税务居民身份 CRS 申报地
回答的问题 能否合法居住、工作 是哪国公民 哪个税局有权按居民身份征税 金融机构把账户信息交换给哪个税局
决定者 移民与人力部门(ICA、MOM、EDB) 国籍法 各地税法(天数、住所、经济利益等) 账户持有人的自我证明 + 金融机构尽调
变化的触发 获批、续签、到期 入籍、退籍 居住天数、住所与家庭重心变化 自我证明更新、金融机构掌握新信息

CRS 申报的依据是税务居民身份而不是国籍或护照(详见 CRS 与跨境信息交换)。因此“换了身份”本身不会改变申报地,真正起作用的是税务居民身份是否发生了变化、能否用事实证明。

新加坡主要身份路径的公开门槛

本节只说明各路径的定位,门槛数字、申请步骤、材料与时间线见姐妹站 hnwi.sg。所有路径都由主管机关审核决定,本站不对任何申请结果作出判断。

路径 定位 主管机关
就业准证 EP / ONE Pass 以在新加坡受雇或从事专业活动为基础的工作准证,按薪资与积分等条件审批,准证与雇佣或个人资历挂钩 MOM
永久居民 PR 长期居留身份,可由配偶子女、准证持有人、投资者等类别申请 ICA
全球投资者计划 GIP 面向企业主与家族办公室负责人的投资类居留路径,三个投资选项的量级为 S$1,000 万至 S$2,500 万的投资,或设立管理资产不少于 S$2 亿的单一家办;处理时间约 12 个月 EDB(GIP Factsheet,2025-05-05 版)

GIP 数字以 EDB 最新文件为准;申请人须接受尽职调查,Factsheet 明确不构成对获批的承诺。从税务角度看,这些身份路径的共同点是:获批只解决“能否居住”,不自动改变税务居民身份,税务居民身份仍按下文 IRAS 规则与原居住地税法分别判断。

IRAS 如何判定个人税务居民

新加坡按“评税年度”(Year of Assessment,YA)征收个人所得税,YA 对应上一历年的收入,税务居民身份也按上一历年的事实判断。根据 IRAS 页面(更新于 2026-04-27),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为该评税年度的税务居民:

  1. 新加坡公民或 PR,居住在新加坡、仅有临时离境;
  2. 外国人在上一历年于新加坡逗留或工作满 183 天;
  3. 外国人在新加坡连续三个历年逗留或工作,即使第一年或第三年不足 183 天;
  4. 外国雇员(董事、公众演艺人员与专业人士除外)连续受雇期间跨越两个历年,合计逗留满 183 天(含受雇前后的实际在境时间)。

不符合上述任何条件者为该年度的非居民。PR 身份不自动带来税务居民身份,关键是是否实际居住在新加坡;持有准证但长期在外,同样可能被认定为非居民。适用地区:新加坡。

居民与非居民的税率、境外收入与其他税种

项目 规则 来源
居民累进税率 YA 2024 起 0%–24%;首 S$20,000 应税收入税率 0%,超过 S$100 万部分 24% IRAS,2026-04-27
非居民受雇收入 按 15% 统一税率或居民累进税率计算,取税额较高者 IRAS,2026-04-27
非居民其他收入 董事费、咨询费、租金等目前按 24%(YA 2024 前为 22%) IRAS,2026-04-27
境外收入汇入 个人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收入(含存入新加坡银行账户)一般不征税;经新加坡合伙企业取得等情形除外 IRAS,2026-03-02
资本利得 出售房产、股票与金融工具的收益一般不征税,但被认定为交易性质时可能应税 IRAS,2026-02-27
遗产税 2008-02-15 及之后的身故个案不再征收 IRAS,2026-03-09

这些规则说明新加坡税制的结构特征,不等于“移居后税负一定更低”:是否需要在其他地区纳税,取决于该地区税法对你的居民身份与收入来源的认定。购房还涉及额外买方印花税等交易税(外国人购买任何住宅为 60%,IRAS,2026-08-27),与所得税是两套规则。适用地区:新加坡;请在所在税务居民地取得专业意见。

同时是两地税务居民:协定加比规则

各地税法独立判定居民身份,同一人同年被两地认定为税务居民并不罕见,例如家庭仍在内地、本人在新加坡工作满 183 天。此时可援引两地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(DTA)。新加坡的 DTA、有限 DTA 与信息交换安排覆盖约 100 个司法管辖区(IRAS)。

以新加坡与中国的协定为例(2007-07-11 签订,2008-01-01 起适用;IRAS 合并文本第 4 条第 2 款),个人双重居民按以下顺序判定:

  1. 永久性住所:仅在一方有可供使用的永久性住所,则为该方居民;
  2. 重要利益中心:两方都有永久性住所时,看个人与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;
  3. 习惯性居处:重要利益中心无法确定或两方都无永久性住所时,看习惯性居处;
  4. 国籍:两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时,看国籍;
  5. 协商:仍无法确定时,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。

加比规则只在协定范围内分配征税权,不改变金融机构的 CRS 识别结果;申请协定待遇通常需要税务居民身份证明等文件。适用地区:新加坡 / 中国内地。

中国内地税务居民的判定与境外所得申报

对来自中国内地的家庭,最需要先厘清的是是否仍为内地居民个人。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一条规定,在中国境内有住所,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,为居民个人,就境内外所得纳税。《实施条例》第二条把“有住所”界定为“因户籍、家庭、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”。因此,在境外居住超过半年并不必然改变内地居民个人身份,户籍、家庭与经济利益所在地同样是判断依据。

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,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,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。香港方面,香港税务局在 CRS 语境下将“一个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超过 180 天,或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合计超过 300 天”列为个人税务居民的情形之一。适用地区:中国内地 / 香港;请在所在税务居民地取得专业意见。

常见误区

误区 实际情况
拿了 EP 就不用向内地申报 准证只解决居留;是否仍为内地居民个人,看住所与居住天数,境外所得申报义务随之而定
成为 PR 就自动是新加坡税务居民 公民与 PR 须实际居住在新加坡、仅有临时离境,才是税务居民
住满 183 天就只在新加坡纳税 另一方仍可能按住所认定居民身份;双重居民须按协定加比规则与个案事实判断
境外收入汇入新加坡一律不交税 一般不征税,但有例外(如经新加坡合伙企业取得);在其他居民地的纳税义务不受影响
换身份后 CRS 就不报原居住地 CRS 看税务居民身份;自我证明须如实填写,信息不一致时金融机构可能按其掌握的信息申报

身份与税务居民的结论高度依赖个人事实,规划时应把每位家庭成员的居留状态、在境天数、住所与经济利益分布整理成表,交由两地税务专业人士确认。需要结合个人情况解读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
资料来源与日期

  1. Individual Income Tax rates(含 Tax residency 判定) — IRAS · 2026-04-27
  2. Income received from overseas — IRAS · 2026-03-02
  3. Gains from sale of property, shares and financial instruments — IRAS · 2026-02-27
  4. Estate Duty — IRAS · 2026-03-09
  5. Additional Buyer's Stamp Duty (ABSD) — IRAS · 2026-08-27
  6. 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 Factsheet — EDB(Contact Singapore) · 2025-05-05
  7. Eligibility for Overseas Networks & Expertise Pass — MOM · 2026-09-14
  8. Employment Pass eligibility — MOM · 2026-04-28
  9. Apply for Singapore Permanent Residence — ICA · 2026-03-13
  10. Agreement between Singapore and China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(含 MLI 合并文本,Article 4) — IRAS · 2022-09-01
  11. List of DTAs, Limited DTAs and EOI Arrangements — IRAS · 2026-02-04
  12.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(第一条) —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 · 2018-08-31
  13.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(国务院令第 707 号) —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 · 2018-12-18
  14.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(2020 年第 3 号) —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 · 2020-01-17
  15. FAQ 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— 香港税务局(IRD) · 2026-10-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