跨境家庭指成员、资产、收入或企业分布在两个以上司法辖区的家庭;在本站语境下,主要是家庭在中国内地、资产或身份延伸到香港与新加坡的情形。这类家庭的规划难点通常不在选什么产品,而在三地规则如何衔接:资金能否合规出境、资金来源如何说明、在哪里是税务居民、信息会交换到哪里、身故或失能时适用哪地法律。下面按十个问题整理,每问注明适用地区。本文只介绍规则,不提供任何资金出境路径。
资金出境与资金来源(第 1–3 问)
1. 内地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现在受什么规则约束
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 837 号,2026-05-05 公布,2026-07-01 起施行)第二条规定,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、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;第十二条要求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、信息报告、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,应如实办理;第三十三条规定,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、商务主管部门制定。截至 2026-10,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以主管部门最新公布为准。适用地区:中国内地。
2. 个人购汇能否用于购买境外人寿保险
全国性依据是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06〕第 3 号,2007-02-01 施行):第三条规定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可兑换进程管理,第九条规定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、资本项目按第三章办理,而第三章列明的可办理事项中,人寿保险只有“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”(第十八条),不包括购买境外人寿保险。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现行有效法规目录(截至 2026-06-30)仍把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列为基本法规。分局层面的说明更直接:厦门市分局《个人外汇业务服务小贴士》(2021-10)写明,境内个人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、证券投资、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。个人购汇须如实填写《个人购汇申请书》。以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规定为准。适用地区:中国内地。
3. 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要准备哪些证明
新加坡银行、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在开户或接受资金时,一般要了解资金来源(这笔钱从哪个账户、因何而来)与财富来源(整体财富如何积累)。MAS Notice 626 的指引把财富来源解释为客户全部资产的来源,可接受的证据包括薪资与税单、银行流水、受控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、股权出售文件、信托契约与赠与文件等;客户或受益所有人为政治公众人物时,银行还须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加强持续监控。2023 年洗钱案后,新加坡跨部门委员会于 2024-10-04 发布报告,进一步加强反洗钱框架。适用地区:新加坡。
税务申报与信息交换(第 4–5 问)
4. 内地税务居民的境外所得要不要申报
要。《个人所得税法》以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”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判定居民个人,住所指因户籍、家庭、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;居民个人就境内外所得纳税。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,境外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。新加坡对个人境外收入汇入一般不征税(IRAS),但这不影响内地的申报义务。判定细节见 身份与税务居民。适用地区:中国内地 / 新加坡。
5. 香港与新加坡的账户信息会交换给内地吗
会。三地都是 CRS 参与辖区:香港 2016-06-30 起实施自动交换,申报税务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(自 2018 年组别);新加坡自 2018 年 9 月起交换;内地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》2017-07-01 施行。金融机构按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申报,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与信托、公司的控制人都在范围内(详见 CRS 与跨境信息交换)。被交换不等于要补税,关键是信息与本人申报是否一致。适用地区:中国内地 / 香港 / 新加坡。
两地分工与家庭支出(第 6–7 问)
6. 香港与新加坡如何分工
两地都不征收遗产税(香港自 2006-02-11 起废除,新加坡对 2008-02-15 及之后身故个案不再征收),都是 CRS 参与辖区,差异主要在身份路径与市场连接。身份上,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要求申请前六个月持续持有不少于 HK$3,000 万净资产,并投资不少于 HK$3,000 万于获许投资资产(InvestHK);新加坡 GIP 的条件见 身份与税务居民。观点:香港更多连接中国内地资本市场,新加坡更多连接东盟与国际资本,不少家庭两地并用,按用途而不是按“哪里更好”来分工。适用地区:香港 / 新加坡。
7. 子女海外留学、父母在内地,资产放在哪里更便于使用
先按支出的币种、时间与使用人分配,再决定放在哪里。学费与生活费按留学地货币预留,父母养老与医疗按内地支出安排,长期增长资金再考虑多币种配置。新加坡存款保险只保障新元存款且设有上限,外币存款不在保障范围内(SDIC,上限见财富工具全景)。资产放在哪里不改变 CRS 申报地,也不改变内地居民的境外所得申报义务。资金任务的划分方法见 资产配置框架。适用地区:新加坡 / 中国内地。
法律适用与企业出海(第 8–9 问)
8. 跨境婚姻与继承适用哪里的法律
各地有各自的冲突规则。内地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,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;第三十二条规定,遗嘱符合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、国籍国法或遗嘱行为地法之一的,遗嘱方式即成立。新加坡与香港按各自法律处理位于当地的资产。婚姻财产的归属与分割同样可能因辖区不同而结论不同。实务上常按资产所在地分立遗嘱并相互衔接(见 传承与家族治理)。适用地区:中国内地 / 香港 / 新加坡。
9. 企业出海设立新加坡公司,与个人财富规划是什么关系
两者要分开设计、统一核对。企业层面,837 号令同样适用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,涉及核准备案与跨境资金登记的须依法办理;新加坡公司所得税为 17%(IRAS)。个人层面,股权由谁持有、分红流向哪里、个人是否仍为内地税务居民,决定了个人的申报义务。常见风险是企业账户与家庭支出混用、股权代持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、个人担保未纳入家庭风险评估。可以用资产配置框架中的“五张图”核对同一组事实。 适用地区:中国内地 / 新加坡。
何时必须请专业人士(第 10 问)
10. 什么时候必须请律师与税务师
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,建议在行动前取得书面专业意见:
| 情形 | 需要的专业方 | 原因 |
|---|---|---|
| 同时可能是两地税务居民 | 两地税务师 | 涉及国内法判定与协定加比规则 |
| 计划设立信托或以公司持有资产 | 律师、税务师、持牌受托人 | 结构定性、CRS 控制人与课税 |
| 家庭成员中有美国人 | 美国税务师 | FATCA 与美国税务申报 |
| 资产或企业涉及对外投资手续 | 内地律师 | 837 号令及配套办法 |
| 跨境婚姻、再婚或多地不动产 | 各资产所在地律师 | 继承与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 |
| 政治公众人物或其家属 | 律师与合规顾问 | 加强尽调与资料准备 |
跨境家庭的规则会持续变化,本页内容截至 2026-10-23,涉及税务、外汇与 CRS 的问题请在所在司法辖区取得专业意见。需要结合个人情况解读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资料来源与日期
-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(国务院令第 837 号) — 国务院(中国政府网) · 2026-05-05
-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06〕第 3 号) — 中国人民银行(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文本) · 2006-12-25
-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(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) — 国家外汇管理局 · 2026-08-05
- 个人外汇业务服务小贴士 —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· 2021-10
- 业务咨询常见问题一览 —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· 2019-05-27
- Guidelines to MAS Notice 626 on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— MAS · 2025-06-30
- IMC Publishes Recommendations to Strengthen Singapore's Anti-Money Laundering Regime — MAS · 2024-10-04
-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(2020 年第 3 号) —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 · 2020-01-17
-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— 香港税务局(IRD) · 2026-10-22
- New CIES – Eligibility Criteria — InvestHK(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) · 2026-10-23
- Deposit Insurance Scheme FAQ — SDIC · 2026-10-23
-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— 全国人大常委会(中国人大网) · 2010-10-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