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净值家庭的规划起点各不相同,但问题可以归为几类:资产太集中、身份和税务居民身份在变化、家庭成员分布在多个辖区、家族需要一套治理机制、两地账户需要分工。本文用五个匿名、假设化的场景说明思路,不代表真实客户,也不构成方案建议。每个场景都按同一格式写:背景、目标、可能结构、主要风险、所需专业方。
五个场景一览
| 场景 | 核心目标 | 最主要的风险 | 最先要找的专业方 |
|---|---|---|---|
| 一、资产集中在内地的企业主 | 分散单一市场与币种风险 | 资金出境合规、资金来源说明 | 内地律师与税务师 |
| 二、刚取得 EP 或 PR 的新移居家庭 | 理顺税务居民身份切换 | 双重税务居民、自我证明未更新 | 两地税务师 |
| 三、子女海外求学的三代家庭 | 多币种现金流与隔代传承 | 未成年受益人、跨境继承法冲突 | 遗产规划律师 |
| 四、考虑设立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家族 | 集中投资管理与治理 | 持续条件、通知年报义务、反洗钱审查 | 基金律师、税务师 |
| 五、香港与新加坡双中心家庭 | 两地账户与保单分工 | 重复配置、申报口径不一致 | 港新两地税务师 |
表中排序不代表重要性。多数真实家庭同时具备两到三个场景的特征,应先用 资产配置框架 中的“五张图”把事实画清。
场景一:资产集中在内地的制造业企业主
背景:家庭主要资产是一家内地制造企业的股权和两三处内地房产,海外资产很少,企业正考虑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总部服务东南亚客户。
目标:降低单一市场与单一币种的集中度;让企业出海与个人财富规划分开记账;为关键人风险与股东退出准备流动性。
可能结构:企业层面按真实业务设立新加坡公司并独立开户;个人层面先确认合规的资金来源与出境路径,再讨论增长资金与传承资金的配置。企业资金与个人资金不混用。
主要风险:国务院令第 837 号自 2026-07-01 起施行,投资者包括居民个人,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,以最新公布为准;按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》,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可兑换进程管理,外汇局分局文件进一步写明,境内个人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、证券投资、购买人寿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。此外,作为内地税务居民,其境外所得须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。适用地区:中国内地、新加坡。
所需专业方:内地律师(对外投资与外汇合规)、两地税务师、新加坡公司秘书与银行。
场景二:刚取得 EP 或 PR 的新移居家庭
背景:一方在新加坡受雇并取得就业准证,配偶与子女随行,原居住地仍有房产、存款与部分收入。
目标:弄清从哪一年起成为新加坡税务居民,境外收入如何处理,原居住地的申报义务是否仍然存在。
可能结构:先做一张税务居民时间表;按真实情况更新各金融机构的 CRS 自我证明;把境外收入、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与新加坡来源收入分开记录。
主要风险:IRAS 对外国人一般以上一历年在新加坡逗留或工作满 183 天等规则判定税务居民;个人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收入一般不征税,但经新加坡合伙企业取得、与新加坡雇佣相关等情形除外。原居住地可能仍按住所或居住天数视其为税务居民,形成双重税务居民,需按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判断,以协定文本为准。自我证明未及时更新,可能导致信息被交换到错误辖区。适用地区:新加坡、原居住地。
所需专业方:新加坡与原居住地税务师;涉及身份申请的落地事项见 hnwi.sg。
场景三:子女海外求学的三代家庭
背景:祖辈在内地,父母在新加坡工作,两个子女分别在英国与澳大利亚读书,家庭需要长期支付多币种学费与生活费,祖辈希望隔代传承一部分资产。
目标:教育与养老的多币种现金流不断档;未成年或刚成年的孙辈作为受益人时,资产有人按规则管理。
可能结构:安全资金按支付币种分篮子持有;传承部分由遗嘱、保险提名与信托分工;父母各自签署持久授权书。
主要风险:新加坡存款保险不保外币存款(SDIC);信托提名只能提名配偶和/或子女,不能直接提名孙辈,且一经作出不能单方面更改(LIA,2026-03),隔代安排通常需要信托;子女未成年时直接取得大额给付可能缺少管理人。位于其他国家的资产可能适用当地继承法。适用地区:新加坡及资产所在地。
所需专业方:遗产规划律师、持牌信托公司、持牌保险顾问。相关工具见 传承与家族治理。
场景四:考虑设立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家族
背景:家族已出售部分企业股权,可投资资产规模较大,第二代希望参与投资决策,家族考虑在新加坡设立单一家族办公室,并了解全球投资者计划(GIP)。
目标:把分散在多家机构的投资集中管理;建立家族投资委员会与决策规则;评估是否申请基金税务优惠。
可能结构:家办管理公司加基金实体(可为公司或 VCC),基金实体在 MAS 持牌机构开立私人银行账户;治理层面配合家族宪章与信托。
主要风险:2026-08-01 起新批的 13O/13U 基金须在申请时及每个基期末持续满足指定投资规模、投资专业人员等条件(MAS FDD Cir 05/2026,完整条件见 vccfund.sg),不满足时优惠可能失效;自 2026-06-15 起合资格 SFO 须向 MAS 通知并提交年度申报,存量 SFO 过渡期至 2027-06-15(MAS)。若同时考虑 GIP 的家办选项,处理时间约 12 个月,文件不构成获批承诺(EDB,2025-05-05),条件见身份与税务居民与 hnwi.sg。 银行会依 MAS Notice 626 核实财富来源与资金来源。
所需专业方:基金律师、税务师、基金行政管理人、审计师、私人银行。完整条件见 vccfund.sg。
场景五:香港与新加坡双中心家庭
背景:家庭在香港与新加坡都有住所、账户与保单,夫妻分别以两地为主要工作地,子女在新加坡读书。
目标:避免两地重复配置同类资产;两地账户与保单分工清晰;申报口径一致。
可能结构:按资金任务而不是按地点分配资产;为每个账户记录持有人、税务居民地与自我证明口径。
主要风险:两地都实施 CRS,香港 2016-06-30 起实施,新加坡 2018 年 9 月起交换;修订版 CRS 新加坡 2027-01-01 起适用,香港拟 2028-01-01 起实施,以立法进度为准。香港 CRS 口径下,一个课税年度在港逗留超过 180 天或连续两个课税年度超过 300 天等可构成税务居民(香港税务局),与新加坡 183 天规则不同,同一人可能在两地自我证明中给出不同答案,须统一核对。适用地区:香港、新加坡、中国内地。
所需专业方:港新两地税务师与律师;产品与开户差异见 hk 集群站。
不适合做跨境结构的情形
以下情况通常应先解决基础问题,而不是急于搭结构:
- 短期需要动用大部分资金:保单前期退保、信托与私募基金都有流动性约束。
- 资金来源或财富来源无法用文件说明:新加坡金融机构须核实财富与资金来源,无法说明会直接影响开户与投保。
- 希望“隐藏资产”或回避申报义务:CRS 以账户持有人与控制人的税务居民地为申报对象,信托与公司持有也会被穿透。
- 家庭成员对目标没有共识:结构越复杂,后期变更成本越高。
- 没有人负责年度复核:身份、税务居民身份与法规都在变化,结构需要持续维护。
把自己家庭的情况放进这些场景里,可以先用 15 项自查清单 整理事实;需要结合个人情况解读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资料来源与日期
-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(国务院令第 837 号) 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· 2026-05-05
-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06〕第 3 号) — 中国人民银行(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文本) · 2006-12-25
- 个人外汇业务服务小贴士 —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· 2021-10
-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(2020 年第 3 号) — 国家税务总局 · 2020-01-17
- Individual Income Tax rates(税率与税务居民判定) —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IRAS) · 2026-04-27
- Income received from overseas —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IRAS) · 2026-03-02
- Circular FDD Cir 05/2026: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 —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MAS) · 2026-07-31
- Revised Framework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 to take effect on 15 June 2026 —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MAS) · 2026-06-11
- 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 Factsheet —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(EDB) · 2025-05-05
- Your Guide to Nomination of Insurance Nominees (Mar 2026 v1.0) — Life Insurance Association Singapore (LIA) · 2026-03
- CRS Overview and Latest Developments —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IRAS) · 2026-09-09
-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— 香港税务局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(IRD) · 2026-10-22
- Guidelines to MAS Notice 626(财富来源与资金来源) —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MAS) · 2025-06-30
- Deposit Insurance Scheme FAQ — Singapore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(SDIC) · 2026-10-23